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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行业改造相关的规范及探讨
日期:2022/6/29 11:46:22    阅读:

1 如何界定电梯改造行为

要对电梯改造进行管理,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何为电梯改造行为,其与电梯修理的区别是什么?目前,电梯改造的定义或与其有关的表述有以下3种。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发布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特种设备(电梯属于特种设备范畴)“改造”的定义是:“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该《规则》中“大修”的定义则为:“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的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因此按照上述定义,改造与大修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使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化,后者则不导致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变化。

(2)GB/T 18775—2002《电梯维修规范》则将电梯的“改装”定义为:“在电梯交付使用后,由于某种原因对电梯及其部件进行了一系列操作,这些操作对电梯的特性会产生影响,如改变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轿厢质量,更换曳引机、轿厢、控制系统、导轨及导轨类型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全面地或部分地改进在用电梯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安全性和装潢的这类改造也属于改装范畴。”为了与修理有所区别,该标准将“修理”定义为:“为保证在用电梯正常、安全运行,以相应的新的零部件取代旧的零部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修配的操作,这些操作不应改变电梯特性。” 因此按照上述定义,改装与修理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使电梯特性发生改变,后者则不导致特性的变化;而改造是针对在用电梯的,亦属于改装范畴。

(3)GB 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附录E将“电梯的重大改装”定义为:“电梯的重大改装是指下列一项或几项内容的改变:a) 改变: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轿厢质量;行程;门锁装置的类型(相同类型门锁装置的更换不作为重大改装考虑)。b) 改变或更换:控制系统;导轨或导轨类型;门的类型(或增加一个或多个层门或轿门);电梯驱动主机或曳引轮;限速器;缓冲器;安全钳装置。”

笔者认为,由于《规则》适用于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各类特种设备,它不可能具体地阐述何谓“电梯改造”,特别是就电梯而言其“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在《规则》里没有具体表明,故如采用《规则》的定义来界定何为“电梯改造”时可供实际操作的信息太少,难免会产生似是而非、亦此亦彼的现象。

而GB/T 18775—2002则对电梯改装和改造都作了较为具体的描述。但究竟什么是电梯的“特性”,该标准并未明示,只是罗列了一些电梯特性受到影响的现象如 “改变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轿厢质量,更换曳引机、轿厢、控制系统、导轨及导轨类型等”。可以明显看出,该标准对电梯改装的定义源于GB 7588—1995附录E中对电梯重大改装的定义,但没有完全引用。其略去的行程、门锁装置、门、曳引轮、限速器、缓冲器与安全钳装置等的改变显然对电梯的“特性”有较大影响。该标准对“改造”的阐述更是难以掌握,电梯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安全性和装潢”是否全部属于电梯的“特性”,“功能、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的定义又是什么?按照GB/T 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电梯的整机性能包括运行速度、乘客电梯的起动加速度和制动减速度、平均加减速度、开关门时间、轿厢运行的垂直和水平振动加速度以及运行噪声值、平层准确度、平衡系数、安全设施等。什么情况属于“改进在用电梯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安全性”?仅使用新材料对轿厢(无论其是新装还是在用电梯)进行装潢,但并不改变轿厢的原有质量和结构,算不算改造?实际运用中如采用该定义去界定电梯改造行为,同样不便操作。

鉴于上述,为了规范电梯改造行为,搞好电梯改造管理工作,应当由电梯监管部门在广泛征求电梯行业意见和结合目前电梯改造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统一确定电梯改造的定义,使有关各方能够依据定义来明确地界定电梯改造行为。GB 7588对电梯重大改装的定义比较严谨、科学,枚举全面,可以直接引用在电梯改造上。例如,可将电梯改造定义为:“电梯改造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对电梯及其零部件进行一系列操作,这些操作会导致下列一项或几项内容的改变:a)改变: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轿厢质量;行程;门锁装置的类型。b)改变或更换:控制系统;导轨或导轨类型;门的类型(或增加一个或多个层门或轿门);电梯驱动主机或曳引轮;限速器;缓冲器;安全钳装置。为保证在用电梯正常、安全运行,以相同的新的零部件取代旧的零部件或对旧的零部件进行加工、修配等操作,如这些操作不改变上述内容,则不视为电梯改造。”

GB 7588—1995所称“改变或更换”中的“更换”,应为将原有的控制系统、导轨、门、主机、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等更换为不同类型、性能、参数的上述装置或部件,而采用规格型号完全相同的部件或装置进行更换,应属于维修范畴,不属于改造。


2 电梯改造的管理

为规范电梯改造行为,确保电梯的改造质量和安全使用,应从以下几个层面来切实搞好电梯改造的管理工作。

2.1 制定全国统一的有关电梯改造的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士制定全国统一的有关电梯改造的管理规定。在此规定中,应当明确如下几个方面:

a)电梯改造的定义(如何界定电梯改造行为);

b)对电梯改造单位的资质要求;

c)使用单位、改造单位、电梯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d)电梯改造过程的控制方法,包括对改造申请书、改造合同、改造资格证书、改造作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改造方案、改造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改造后的验收检验等各个环节的审查、验证和质量控制;

e)罚则。

2.2 制定全国统一的电梯改造单位资格认可管理办法

电梯改造与安装维修有较大区别,从某种意义上说,电梯改造相当于对电梯进行一次再设计,牵涉到电梯的总体方案布置、各零部件和元器件的选型、配置与计算校核、性能与技术指标的实现等问题,要求改造单位既要熟悉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又要熟悉电梯标准,特别是GB 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因此对改造单位的要求是比较高的,不是任何具有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都同时具有电梯改造能力。目前有些地区以电梯安装维修认可资格覆盖改造认可资格的做法是不妥的,应当对电梯改造单位实施改造专项资格认可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电梯改造资格认可评审尚无统一的要求,各地的电梯监管部门均采用各自制定的审查办法。就笔者所见而言,这些审查办法的内容各不相同,条款取舍各异,尺度掌握不一,对于改造方面的针对性要求也不突出,采用的评审方法亦比较粗糙,故无法保证审查单位能够全面、公正、科学地评价电梯改造单位的改造能力。建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电梯改造单位资格认可办法,明确电梯改造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包括规模、资金、人员、装备、业绩、质量管理体系等)和审查单位采用的审查方法。同时,由于电梯改造的复杂程度差异较大,例如改变电梯的主参数,特别是提高电梯的速度和额定载重量时,相当于对整部电梯及其土建重新设计、配置,其复杂程度远高于仅更换控制系统,建议对改造单位实施分级管理,如A级、B级、C级,以确保电梯的改造质量。

2.3 加强电梯改造方案审查工作

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电梯改造前,使用单位应持包括改造方案在内的资料到所在地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备案,监察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审批。应从以下两方面来加强改造方案的审查工作。

2.3.1 对电梯改造方案的内容做出规定。改造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电梯改造前的安全和运行状况描述;

b)改造后达到的效果及安全状况评估;

c)改造前后电梯的主参数: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层站数、控制和拖动方式、噪声、平层准确度、起动加速度、制动减速度、平均加减速度、振动加速度等;

d)有关设计图纸和说明;

e)必要的设计计算,如顶部和底坑空间、电动机功率、曳引能力、曳引绳在轮槽中的比压、制动器制动力矩、曳引绳安全系数、平衡系数、导轨的强度以及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等的设计配置等;

f)拟改造、更换零部件的原始设计参数、型号规格、产地和改造后的设计参数、型号规格、产地及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其中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还须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副本;

g)改造施工风险评估及安全防护措施。

2.3.2 由于电梯改造方案审查的专业性较强,笔者建议监察部门授权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方案审查。审查内容应至少包括:

a)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b)电梯改造资格证书是否有效,电梯改造项目是否在该证书的认可范围内;

c)电梯改造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是否有效;

d)电梯改造方案内容是否齐全;

e)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计算等是否符合GB 7588等标准的要求;

f)选用的主要零部件(驱动主机、控制柜及其配置、旋转编码器、轿厢、开门机、层门与轿门、门锁装置、平层装置、极限开关、导轨、限速器、安全钳装置、缓冲器、电缆、操纵和显示装置等)的型号规格、参数、功能等能否满足GB 7588和设计计算要求,是否具有有效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及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副本;与电梯改造资格认可样机检验报告中所列配置是否相符,如发生改变是否安全合理,其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g)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如需改变原改造方案,使用单位必须在改变方案前报审,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此时,审查人员应着重审查其改变后的方案是否采用了同等安全及更先进的技术和零部件。

2.4 加强电梯改造后的验收检验工作

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要求,改造后的电梯应进行验收检验。笔者认为,这是完全必要的。电梯改造后,其特性发生了改变,为了验证改造后的电梯是否满足GB 7588的基本安全要求,其性能、功能等是否达标,检验单位必须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中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这样才能较全面地反映电梯改造后的状况。检验中应特别注意考核电梯改造后的安全性能和综合性能指标,以及被改造部分的实际运行效果。

此外,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有些单位打着改造的幌子从事拼装电梯业务。例如,某电梯公司所上报的电梯改造方案为:更换控制系统、驱动主机、钢丝绳、导轨、轿厢、层门、限速器、安全钳和缓冲器。实际上,公司是准备购买上述零部件拼装一台电梯。如何防止这种“恶意”改造,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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